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l自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3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第二节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运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倡导投资理念,传授投资技巧,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四、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七、证券公司IB业务
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
证券公司取得IB资格的条件主要包括: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
格,方能开展lB业务,并且不得再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