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广义)。
(一)、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经济关系。eg:中国政府和WTO之间产生的关系(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世界银行与WTO之间围绕一些相关经济问题产生的关系(国际组织之间)、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投资和贸易以及税收各个方面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政府之间)。
(二)、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eg:营业所在中国境内的一家贸易公司和营业所在纽约的一家贸易公司它们围绕货物进出口业务所展开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的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的协作关系。
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内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节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管理者协调者干预者的主体: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内容:投资保护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主权和安全>。特点:行政命令方法调整。)
国际经济的协作关系: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超越异国国境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