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国际性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共同的属性;
2、基本原则相同;(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等等)】主要是这两个。
3、国际经济法借助国际公法所形成的一些规则和制度;
区别:1、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及各类国际组织(各类国际组织
指各国政府之间的各类组织(因为个人承担不了国家的责任)。eg:WTO。不包括民间所形成国际组
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 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主要涉及两国
或者多国间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以及所有国家利益或者世界未
来发展的问题,eg:主权问题、领土问题、国有资产问题、居民地位问
题、核能的和平利用问题、环境问题、外交与领事问题、财经问题等
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
域里面的各种关系。(国际公法调整的经济问题主要是宏观的抽象的
经济问题,eg:中美之间的经济关系问题、中国和WTO之间的经济关系
问题、中国和东盟经济关系问题。国际经济法调整经济问题绝大部分
是具体的,微观的经济问题,eg:投资关系、贸易问题、税收问题、金
融问题以及知识产权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所发生的经济问题经济关 系。)
3、法律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包括国
际关系的各个方面,政治、外交、军事和经济的)。国际经济法的渊
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的涉外经济的地方(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不包含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专指经济领域里
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一个国家的涉外经济律法往往是国际经
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终端解决方式不同。国际公法主要通过协商和外交途径,这些不能解
决时,最严重时通过武力解决(战争法)。国际经济法主要:协商、调
解、仲裁、讼诉(俗称打官司)。
(仲裁---比较受欢迎---优点:1、专业性比较强2、保密性强 3、省时(无二审) 有两种情况可以推翻仲裁:第一种,仲裁员受贿,第二种,违反法定程序。只审理推翻论点,结论不能推翻,因此说仲裁是终局的。诉讼跟仲裁是并列的,只能选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