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属于冲突法规范,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经济法属于实际法规范。
联系:1、国际性。
2、基本原则。
区别:1、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仅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主要是自然
人和法人,以及各种民间组织性质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
有包括经济领域超越异国国界的私法关系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里
中国家、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跨国私人间的关系(经济关系、
人生关系),及跨国民法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
系。
3、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律法
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经济关系和人生关系方面的冲突法或法律适用规
范。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律法的内容主
要是经济关系方面的调整实际法规律。
4、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用间接方法调整民事关系。国际经济
法用直接方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5、终端解决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仲裁。国际私法主要是讼诉。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内国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德国、法国涉外与涉内
统一)。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国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本国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
济法调整的是跨国经济关系。
2、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律
法。国内经济法渊源主要是国内经济法,也包含涉外经济律法,调整
国内经济关系。
3、解决终端方式不同。国际经济法采用仲裁。国内经济法可以仲裁或诉
讼。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由不同立法部门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各种与国际经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各类相关的国际经济的贸易惯例所形成的一个法规群,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成型的、固定化的国际经济法典。
四、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
(一)传统法学派(国际法学派):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独立法学派:主张的是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新的法学门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间、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同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五、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的结构形式)
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