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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06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市场经济国家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

1、大陆法系国际的买卖法

2、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国家,都是将国际货物买卖视为与国内货物买卖一样的商行为加以规范,但调整方法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其买卖法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法院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另一部分才是单行成文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英国现行的1995年修订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目前多数州采用的1994年文本的《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在《民法通则》中有原则性规定。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该法同时适用于国内的买卖关

系和涉外的买卖关系。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中国当事人同营业地处于其它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货物买卖合同都将适用该公约。同时,对于公约的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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