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美法
a) 英美法把诈欺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
b) 不正确说明 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
c) 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
d) 理论争鸣:沉默是否构成诈其欺?(看是否有说明的义务,如果有而沉默就构成诈欺)
e) 诚信合同——对当事人诚信要求高的合同,如保险合同。
3. 中国
a) 欺诈后果 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b) 损害国家利益以外的利益——合同可撤销;
v. 胁迫(用恐吓方法可者施加威胁)
1. 大陆法
a) 法国——合同无效
b) 德国——合同可撤销
2. 英美法系
a) 后果 普通法上的胁迫——合同可撤销
b) 衡平法上的不正当影响——合同可撤销(一方与另一方利用他们的特殊的关系)
第三节 合同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a) 大陆法 德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履行的工项基本原则。
b) 英美法
i. 契约严守原则
ii. 履行合同的重要步骤——提供
iii. 所谓提供,是在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中表示。
c) 中国
i. 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