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当行为
本章主要内容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源于血缘复仇。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的存在。
正当范围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并非仅指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所指向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假想防卫:一精神病人将一护士掐死。
对假想防卫,应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
一种是过失,一种属于意外。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行为预备阶段不能进行防卫。
如: 甲得知乙正在磨刀准备杀死自己,甲不能提前动手将乙杀死。
不法侵害的出现与防卫效果的发生在时间上应该是一致的。
如,为防盗而架设电网;在室内安装杀伤机关;在院墙上放置玻璃破碎。
如何理解不法侵害的结果。
《1》不法行为已经完成。
《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3》 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防卫不适时。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及于第三人。
问题: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防卫?
一般不能防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实施防卫。
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就是对第三者实行了所谓的防卫,即加害于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
如,张某持刀在公园门外拦截妇女,李上前干预。张用刀刺李,李还击。张的同伙上前打李,李被打伤后,逃跑,张等四人在后面追。途中恰逢刘骑车经过,听到喊声以为实在抓小偷,就抓住李,李将刘刺伤,刘就是第三者。
刺刘应该属于经济避险的行为。
a 对防卫第三者并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第三者处于侵害之故意,应以故意犯罪论。
c防卫第三者处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1》防卫挑拨
《2》互相斗殴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1》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3》没有造成严重损害
3、无限防卫权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要排除准暴力行为:如果甲采用灌酒的方法将乙灌醉,使乙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甲取得财务。但不知情的丙眼中,甲的行为性质只能是盗窃或抢夺行为。
4、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般是过失,但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防卫过当人对造成的防卫后果是出于故意。
防卫过当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