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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02

第二讲 主讲老师:何志鹏
一、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有时优于国内立法)(3)国际惯例(例如标准合同)(4)判例(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直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5)学说(英美法系可作为辅助渊源)

中国海商法的渊源:海事法典;民法为基本法,以海事特别诉讼法为特别法;以及司法解释。
二、海商法规范种类
(1)实体规范(2)冲突规范(跨国海商行为,法律适用)(3)程序规范(海事诉讼、海商仲裁)(4)时效规范
三、海商法的历史
(一)海商法的历史与人类的航海贸易实践紧密相连。海运活动及其对法律的需求,推动海商法的发展(海运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发展;法律因客观的要求而发展)。

人类的航海活动和海上运输:(1)6000年前(2)木船时代(桨、帆、蒸汽机:明轮--螺旋桨、内燃机)(3)金属船时代
第一阶段萌芽时期(船货合一——船货分离):西方奴隶制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汉摩拉比法典的相关规定;罗德海法;罗马法《学说会纂》中罗德弃货损失分担规则,被认为是现在共同海损的前身)
第二阶段商人法时期,西方封建社会中后期,私人编纂海事惯例:中世纪三大海法(Lex Oleron 12c ; Consolato der Mare 14c; Law of Wisby 15c)。
第三阶段国家法时期:西方主权国家建立之后(法国1681路易十四Oronnance de la Marine 1807 法国商法典第二编;德国1861年商法典;英国1894 Merchant Shipping Act;美国1893 Harter Act)
第四阶段全球化时期:1897CMI(国际海事委员会); 1951IMCO(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IMO(国际海事组织);UNCT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全球化的缺欠:缔约国限制;事项范围限制;条约规定不清;条约执行不力。国际航运新秩序
(二)我国海商法的发展历史:
1、航海史:古代发达的航海业;古代重农轻商的传统;海禁;被迫开放;1873“轮船招商局”,民族航运业
2、立法史:1909《大清商律》(草案),263条船商法;1929国民党政府《海商法》;新中国自己的海商立法:1992年CM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特点:内容较为全面;基本与国际接轨;采用内外航双轨制:水运和海运规则不同;综合型承运人责任制度

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

总论

总论 共同海损
船舶与船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运输(客运、货运) 海上保险
租船与拖航 海事国际私法
海难救助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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