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海商法》听课笔记:04
《海商法》听课笔记:04

第四讲

一、船级的意义

(1)安全保障

(2)促进船舶技术水平提高

(3)便于国家监督

(4)便于承租人、托运人选择船只

(5)便于保险公司决定报费

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40个左右)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Polski Rejister Statkow

Lloyd's Rregister of Shipping(劳氏)

The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Germanischer Lloyd

Nippon Kaiji Kyokai

Regitro Italiano Navale etc. around 40 

三、船舶所有权

MC art7(海商法第7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四、船舶所有人

(1)国有船舶

国际法上享有豁免

姊妹船的问题(在南非经常发生)

MC: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面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国有船舶放弃豁免权)

(2)所有权与第三方权益

MC9: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MC10: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取得:原始取得:新建船舶、新船购买;因国家、政府行为、司法行为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保险委付、光船租购

丧失:客体消灭;客体转让;委付船舶;抛弃船舶;特定的国家、政府行为;司法强制措施

五 船员

(1)船员的判断标准:经法定程序取得船员证书;船员须受雇或受聘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船员须在特定的船舶上持续的担当职务;其工作性质与船舶的航行有关。

(2)船员的职责和作用

种类:甲板部(驾驶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舵工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

事务部:管事(事务长)、大厨、服务员、船医

电台部:电台长(报务主任)、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报务员

(3)船员的权利

工资报酬请求权;伤病残死补偿请求权;休假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利益请求权

(4)资格认证

国籍;资格考试

(5)船员配备

最低安全配员

(6)船长(MASTER)

船长的职责与作用:指挥船舶驾驶和营运;准司法职责;公证职责;应变职责;救助职责;代理职责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