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舶抵押权(Maritime Mortgage)
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MC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的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债权关系为前提;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
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1)移动产为标的的特殊抵押
(一)不动产性:不需要转移占有
(二)要式性:书面合同、登记
(2)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属具;建造中的船舶(MC art.14)船舶灭失后所得到的补偿金(《担保法》第58条)
(3)抵押关系的当事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
可以试主债务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
主债权的存在
船舶所有权的存在(共有船舶除非特别约定),2/3以上船舶所有人同意
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成立要件):债务订立(可在原合同中注明);第三人订立
登记(一般为对抗要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1
《海商法》将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担保法》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海商法》优先:不登记仍然有效成立
但20GT以下船舶如设定抵押,应遵从《担保法》
登记内容:抵押关系主体情况;标的情况;债权情况(MC art.13)
船舶抵押权登记2
先后抵押权,以申请日为准
同日申请,登记日期相同
一般允许公众查询:公示公信(登记为公众信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