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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05

第五讲

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舶抵押权(Maritime Mortgage)

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MC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的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债权关系为前提;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

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1)移动产为标的的特殊抵押

(一)不动产性:不需要转移占有

(二)要式性:书面合同、登记

(2)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属具;建造中的船舶(MC art.14)船舶灭失后所得到的补偿金(《担保法》第58条)

(3)抵押关系的当事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

可以试主债务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

主债权的存在

船舶所有权的存在(共有船舶除非特别约定),2/3以上船舶所有人同意

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成立要件):债务订立(可在原合同中注明);第三人订立

登记(一般为对抗要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1

《海商法》将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担保法》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海商法》优先:不登记仍然有效成立

但20GT以下船舶如设定抵押,应遵从《担保法》

登记内容:抵押关系主体情况;标的情况;债权情况(MC art.13)

船舶抵押权登记2

先后抵押权,以申请日为准

同日申请,登记日期相同

一般允许公众查询:公示公信(登记为公众信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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