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一、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船舶
包括船舶属具
有些国家的立法还认为船舶本身的债权和预期利益也可以成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1)法定性
所担保道德海事请求权有法律规定
标的为法定的、与海事请求相关的海上财产
依法律规定自动产生、依法律规定强制实现
(2)从属性--无形的
(3)附随性:追及性、不可消灭性
(4)秘密性:不需登记、不需转移占有
(5)优先性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
随着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事实产生而产生
海事劳务;海难救助;港口服务;船舶事故
四、船舶优先权的转让
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转让(MC art.27)
船舶优先权的代位
保险人(否)连带责任人(否)保证人(否)替代清偿的利害关系人(是)
五、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随远债权消灭而消灭
因时效届满而消灭:1年(MC art.29);转让时,法院催告满60日
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
MC art.28: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海诉法》art.21、23: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属于海事请求权保全的范畴。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也可以扣押对还是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可扣姊妹船)。
被法院扣押并拍卖
对于船舶由债权请求的当事人得到清偿。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1
优先请求权(preferential claims)
各国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中国:依法院地法解决(MC art.272)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2
MC art.22: 下列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员工资--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救助款项--侵权赔偿(财产)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1
MC23:本法22.1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至3项受偿。
本法22.1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MC24: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款项中先行拨付。
MC25: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公共政策原则、倒序原则、同等地位原则、自愿原则
程序费用--船员工资--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救助款项--侵权赔偿--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
七、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1)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共性:法律属性(担保物权);标的和实现程序
(2)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区别: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受偿顺序
(3)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相互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