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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10

3.合理速遣的义务(reasonable dispatch)

及时开航、避免延误(迟延交付)

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Unreasonable Deviation)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MC art.49

合理绕航: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为船货双方共同利益

承运人的义务期间:

CMC art.46

集装箱货物:港到港

非集装箱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钩到钩 或舷至舷)

装前卸后条款

联运货物:接到交

承运人的权利:

运费请求权(含亏舱费、滞期费)

Freight prepaid; Freight collect

留置权

应当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费、滞期费及承运人为货方垫付的其他费用未付清又无担保;合理限度

申请拍卖

责任限制

货运责任限额1毁损灭失

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666.67计算单位

毛重公斤*2计算单位

集装箱或者货盘中的货物

明确记载的

未载明的

如果装货器具非为承运人提供,视为一个单位

SDR

IMF

1981=美元44%,欧元31%, 日元14%,英镑11%

汇率 December 16, 2003

$1.469520; 欧元1.190950; 日元158.340000;英镑0.841645

人民币12.163300

当事人约定价值

在有关单据中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

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更高的赔偿额

货物损失

如低于赔偿限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计算方式

灭失:实际价值(CIF)

损坏:价值差额/修复费用

一般不包括与其利益损失及违约金等间接损失

2迟延交付

未损坏,只造成可得利益(预期利润)损失:限于运费

灭失与迟延同时发生:适用赔偿限额,但应考虑货方的迟延损失

责任限制权利的消失

MC art.56.1

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行为承运人仍可受限

MC art.58

无论当事人及诉因皆可享受责任限制

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职责范围的行为可享受责任限制

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因故意或者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损坏或迟延,该当事方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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