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统一提单下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背景
航运发达
船方市场
美国利益
哈特法案 1983
澳大利亚、新西兰与加拿大的效仿
Hague Rules海牙规则(80个成员、中国不是,但是参照了海牙规则)
Visby Rules维斯比规则
提高了责任限额
提单的证据效力
非合同之诉
喜马拉雅
适用范围
1979年议定书:SDR
Hamburg Rules:过失责任(彻底改变不完全过失责任)
未来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将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出租给承租人装运约定的货物,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完成从一国的港口到另一国港口的特定航次的运输行为。
特点
租用整船,也可以租用部分舱位。
航次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和船期
航次租船的装卸责任和费用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出租人为“私人承运人”,只负责提供适航船舶,负责承办营运并承担费用;在约定的范围内位承租人提供货物的运输和管理服务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签发的提单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航次租船合同确定。
分类: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P)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P)连续单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trip C/P)连续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return trip C/P)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也称航程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或程租合约,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载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
1、航次租船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2、航次租船合同还具有船舶租用合同的性质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
船舶由出租人控制
规定货物的名称、种类、装卸港口
运费:运量*距离
出租人管货
规定货物装卸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