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海上旅客运输的发展
曾经是远距离客运的主要形式
随着空运的发展逐渐减少
现在近海运输(轮渡)和豪华游船仍然存在(发展中国家的客运;岛国的客运)
海上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得客运问题仍然重要
主要的法律规制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
各国海商法
--严格的责任制度
一、对客运的从严要求
1、客船的检验与证书
营运前对船舶结构、机器设备、船壳、锅炉等的检查
定期检查船舶水密及机器运转情况
在事故、修理、发现设备缺陷后的额外检验
证书有效期12+5月
2、对承运人的严格要求
适航期间:全程适航
免责无效
举证责任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MC10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海商法的规定适合沿海旅客运输合同
MC107并未限制两港必须是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故同国两港间的海上客运也适用该法。
我国沿海旅客运输适用《海商法》,但有关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规定除外
沿海客运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的规定》(1994施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
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既是合同的主体,同时又是合同的客体
承运人必须为了旅客的安全与舒适提供适合的船舶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可以使船舶所有人,也可以使船舶承租人或经营人,还可以使无船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承运人讲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对全程运送负责,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委托的范围内行为负责。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行李包括自带行李和非自带行李,承运人对这两种行李承担的责任不同。
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非自带行李是由承运人保管的行李。行李不包括活动物(live animals)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也需要要约与承诺
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多数时候,公布船舶班次视为要约,购买客票的行为视为承诺;在租船的情况下,以谈判或者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准。
旅客客票是合同成立的凭证。
客票
合同成立的凭证
内容:签发地点与日期;出发港、目的港;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船名;开船时间、到达时间;运费;合同依据的运输条件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MC126: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四)限制旅客提出破产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