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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17

一、旅客的主要权利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凭票乘船和享受按票规定的膳食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及儿童的权利

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旅客的主要义务

按合同规定付清票款和行李费

在船期间应遵守客运规章和客船秩序,服从船长的指挥管理

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危险品。

三、旅客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旅客可以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

有实际承运人的,旅客既可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诉讼时效:MC258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字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受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因行李损坏、灭失请求赔偿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行李交还时,旅客应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诉讼管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所在地转运港所在法院管辖。《雅典公约》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被告的永久居住地或主营业所所在法院;起运地或目的地法院;原告原籍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地法院,但被告在该国需设有营业所并受其管辖;合同订立第所在国法院,但被告在该国需设有营业所并受其管辖。

诉讼时效的延长:我国《海商法》对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延长没有规定。

《雅典公约》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延长:承运人可通过书面声明或在诉因发生后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将诉讼时效予以延长

我国加入了《雅典公约》,所以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适用,对我国大的沿海旅客运输可以不适用。因为我国民法理论认为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士不能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的。

有关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公约

1957年10月10日《统一海上客运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1961年统一海上旅客运输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由于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故未生效

IMO:《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87年4月28日生效

《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责任限制、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有关贵重物品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公约规定它适用任何国际海上旅客运输

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无效条款的规定

《雅典公约》的议定书

1974年的《雅典公约》有两个议定书。

1976年的议定书将承运人责任限额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自1989年11月30日生效。1990年议定书,大幅度提高了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限额,该议定书尚未生效。

《水路客规》

四、船舶租用法(Charter Party)

船舶租用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有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班轮(liner)/不定期船舶(tramp ship)

船舶租用的方式: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光船租购)

船舶租用的法律特点:各国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我国《海商法》将租船合同视为要式合同;租船合同一般订有仲裁条款;我国《海商法》规定租船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party):简称期租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MC art 129

特点: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

定期租船 v. 航次租船

性质--租赁;运输

管船--承租人;出租人

报酬--租金;运费

用途--运输或者其他:运输

条款--经营范围与航行区域;滞期费与速遣费

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BALTIME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NYPE93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SINOTIME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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