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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21

分类:当事人的意志

双方均无过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原因不明

当方过失

互有过失

接触:直接接触;间接接触:浪损

归责原则:过错因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赔偿的范围:船舶损失;船上财产的损失;运费、营运收入以及捕捞利益等间接损失;利息损失;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表现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失)

船舶碰撞在总体上并没有脱离传统侵权行为的范围

责任原则的发展:自然分担原则

19世纪以前

对于碰撞损害的赔偿,不问碰撞的船方有无过失,或者承担全部碰撞责任,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大缺陷是碰撞法的适用范围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产生不合理不公平的责任后果

过失比例责任原则

1910年的《碰撞公约》废除了当时仍占统治地位的碰撞平分过失原则,按过失程度比例分担责任,将过失量化一确定过失方的责任程度;体现了过失程度与损害赔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尽管船舶装备和航海通讯设施日益现代化为海上安全航行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航海人员的过失仍然是引起重大海事的主要原因

一般船舶碰撞的归责基础

符合了海上经济发展的需要

比例过失责任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长期坚持平均分担碰撞损害后果的英国在《1911年海事公约法》中纳入比例过失原则,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The United States V. Reliable Transfer Co. Inc.”中放弃了坚持一百多年的平分过失原则

碰撞损害的责任分担

1、无过失碰撞及其责任承担

并非归咎或无法判定是否归咎于碰撞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碰撞

《海商法》第167条和《碰撞公约》第2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

这几种情况造成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2、无过失的几种情况

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海上的自然灾害,如飓风、海啸等恶劣天气是船舶舵机受损或船机其他损坏或无法控制船舶所导致的碰撞。

意外事故--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即通常所说的意外事故,须具备以下严格条件非有意的行为;已尽通常的技术和谨慎;不能预见、不呢避免并不能克服;符合该条件的碰撞并不多见;意外事故免责抗辩的要求很严,抗辩的碰撞船须证明已尽到了良好船艺仍不能避免碰撞

第三方过失

原因不明--也称不明过失碰撞、不明责任碰撞:只存在碰撞损害的事实,无法以确凿的证据证明碰撞双方中哪一方有过失或是否存在过失,无法判明责任承受方的碰撞。它极为特殊且罕见。

单方过失碰撞及其责任承担

碰撞的发生纯由单方过失所致,即一方对碰撞的发生存在100%的过失

这种情况在海事中并不多见

主要表现为在航船碰撞锚泊船或锚泊船走锚碰撞锚泊船

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其损害后果应由该过失方单独负责--《海商法》第168条;《碰撞公约》第3条

互有过失碰撞及其责任分担

碰撞的双方或多船相撞的各方对碰撞后果均存在过失(在各类碰撞事故中所占比重最大)

碰撞双方互有过失造成的碰撞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相当或比例无法确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9条;《碰撞公约》第4条第1款

碰撞过失

碰撞过失的概念及标准

船长船员具有过失心理状态时的作为或不作为;碰撞过失确认不仅要求碰撞行为实施人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还要他们具有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

采用客观标准认定碰撞过失存在与否;以应该预见的范围为准。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就是过失,而不问其能不能够预见各国一般以“通常的技术和谨慎”(Ordinary Skill and Care)也称“良好的船艺”(Good Seamanship)作为衡量船员有无碰撞过失的行为标准

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主要就是看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是否尽到了“通常的技术和谨慎”或达到“良好船艺”

驾驶船舶方面“良好船艺”

要求航海人员能够遵守国际的和地区的避碰规则

-任何船舶均需严格遵守以下五项避碰规则:保持正常了望;适用安全航速;给他船让路;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及正确使用声号和灯号。

-船员的航海和避碰规则:在航船应让请锚泊船、锚泊船营恰当地锚泊、锚泊船应尽可能采取避碰措施、避免在不恰当处追越他船、恰当确定起航时间、特殊情况下遵照无法律效力的规定和要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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