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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23

历史

罗得法(Lex Rhodia)的记载:“为了拯救一艘船舶而需要支付费用的,这些费用应由船舶的整体来负责。”

罗马法采用

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系统规定

1910年《统一海上援救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我国《海商法》的第九章

种类

行政救助(强制救助)和民事救助

对人救助和对物救助

纯救助(pure salvage)、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和雇佣救助(employed salvage service)

救助和捞救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准契约说;特殊行为说

海难救助行为具有不同的类型和方式

海难救助是为鼓励航海而产生的特殊制度

纯救助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殊行为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之债

既涉及救助双方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所认可

-船舶:不同规则的规定各异

救助标的

1910年救助公约  1967年救助公约  1989年救助公约  中国海商法 
 海船,船上财产和客货运费  一切船舶  船舶或其他任何海上财产  船舶和其他财产
 不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包括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不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不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其他财产: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排除了永久地和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防波堤、码头、栈桥等建筑物;船上的财产、航空器、落海的卫星、浮船坞等

-环境:间接的标的

被救助物处于危险之中

-应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

-真实的、船员无法自救的

-船舶、货物、船舶附属品等一方面面临危险即可

-不问危险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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