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罗得法(Lex Rhodia)的记载:“为了拯救一艘船舶而需要支付费用的,这些费用应由船舶的整体来负责。”
罗马法采用
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系统规定
1910年《统一海上援救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我国《海商法》的第九章
种类
行政救助(强制救助)和民事救助
对人救助和对物救助
纯救助(pure salvage)、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和雇佣救助(employed salvage service)
救助和捞救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准契约说;特殊行为说
海难救助行为具有不同的类型和方式
海难救助是为鼓励航海而产生的特殊制度
纯救助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殊行为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之债
既涉及救助双方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所认可
-船舶:不同规则的规定各异
救助标的
1910年救助公约 | 1967年救助公约 | 1989年救助公约 | 中国海商法 |
海船,船上财产和客货运费 | 一切船舶 | 船舶或其他任何海上财产 | 船舶和其他财产 |
不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 包括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 不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 不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
-其他财产: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排除了永久地和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防波堤、码头、栈桥等建筑物;船上的财产、航空器、落海的卫星、浮船坞等
-环境:间接的标的
被救助物处于危险之中
-应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
-真实的、船员无法自救的
-船舶、货物、船舶附属品等一方面面临危险即可
-不问危险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