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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27

牺牲金额的确定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因共同海损损害的合理修理费用或者估价修理费

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遭到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净值,通常以船舶到达目的港或卸货港卸货时的价值为计算基础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

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签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得差额计算。

 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损失金额(船方应得而未得的到付运费),扣除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P/A, P.A.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失

G/A v.P/A in theory

损失的性质和起因上

共同:有意的、人为的措施、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单独:由于偶然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原因

涉及的利益方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单独海损则指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处理补偿损失的方法上

共同: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单独:各自负担或由保险负担

G/A v.P/A in practice

两种损失经常错综复杂的纠缠在一起

灌水救火;间接损失;申报不实的货物损失;舱面货损失;以丧失价值超出的牺牲;船舶逆风前进的机械、燃料损失

案例

一艘货轮途中遭遇强风暴,船长决定将穿上一部分较重的货物抛入海中。由于风大将船上的栏杆吹入海中,而继续航行时,不慎将螺旋桨丢失,船舶面临着触礁、搁浅和碰撞的危险,请求一拖船来救助,进入附近的避难港进行修理,但发现该港修理费昂贵,而且须卸下货物和修复后重装,后了解到请拖船将该船拖至另一港口修理的全部费用要比避难港的费用低,因而船长决定将该船拖至另一港口修理

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风大吹入海中的栏杆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共同海损与过失

由于船长或其他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计入共同海损?

可以分摊说:我国《海商法》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有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1974《约-安规则》规定相同

不得分摊说:英美的一些判例、学说,《1975北京理算规则》

过失种类

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可免责的过失是指,根据法律或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虽有过失但可以免责的情况。各国海事立法基本上承认,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仍由各受益方分摊,即承运人可免责的过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承运人不可免责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不可免责的过失指,法律或者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之外的过失。依普通法,船东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导致的共同海损,其他各受益方无需分摊共同海损的费用和牺牲。

可能是由于航程中某一方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我的观点

可以申报、不一定计算

有利于共同海损计算的简便

循环索赔,对货方不利

我国是海运大国,也是主要货方

共同海损的宣布

船长或船东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内

通知货主、货方保险人、船舶保险人

共同海损担保的意义

船东为确保货方能及时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而收集担保

船长或船东代理人一般会尽力取得货方的共同海损担保

货方如拒绝提供担保,船东对货物由留置权

货方的担保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共同海损的认同,货方事后仍可以对共同海损提出异议

没有收到担保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原则,只是分摊的索赔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共同海损担保形式

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Cash deposit; 应以船货双方代表的共同名义,存入船货双方认可的银行特别账户(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22)

货物保险人提供海损担保函Average Guarantee: 货方保险人向船东出具保函时,保险人会要求货方提供反担保

签署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

价值单(Valuation form)或货物发票

签署船货不分离协议

货物留置权

如船舶参加了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还可向协会请求赔偿。

共同海损保证金的确定

共同海损保证金通常是根据船、货及其它财产的总价值的百分比确定。比例的数字通过船东提供的材料,可有理算师计算并向船东建议,最终由船东决定。有时也由船东自行决定。

不可分离协议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1:如果船舶不继续原定航程,认作共同海损的船员工资和伙食以及燃油、物料、港口费用等只能计算至放弃航程之日为止。这样,在转运的情况下,在货物被完全卸下以后的船舶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和伙食以及燃油、物料就无法在共同海损中获得补偿。

船东为了保护这方面的补偿,在实际案件处理时往往会要求货物有关方签署一不可分离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兹同意当船舶所载货物或其部分由其它船舶或运输工具被转运至原目的港是,共同海损的权利及责任不因此转运而受到影响,此欲使各有关方处于同若无此转运而由原船在运输合同所允许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目的港所处的位置一样”

强调如果货物被转运,其情况应视为不被转运一样。将货物被转运后,船舶在避难港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和伙食以及消耗的燃油和物料包括在共同海损补偿之中。

担保案例

1999年4月,注册于中国苏州的外商独资企业A与位于巴基斯坦的木制品企业B签订买卖合同,以CFR价格条件购买一批三种规格的木制品

合同签订后,A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了欧洲某保险公司h的一切险以及战争险;并适用因果伦敦保赔协会条款

1999年5月,B与注册于巴拿马的C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1999年7月5日,C船运公司在越南某港口d靠岸装载货物过程中,3号舱突然起火;船长立即命令用CO2灭后,同时为避免损失扩大,向d港口当局求援,并用海水灭火

1999年7月6日,船东e即宣布共同海损,并要求其代理人向A索取共同海损的有关担保,否则将在上海港留置该批货物,所有损失则由A承担

A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取得了部分到港货物,并要求h保险公司的理货及理赔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对单独海损及共同海损进行确认

共同海损的理算adjustment

共同海损的理算师(adjuster)。在美国,理算师通常和保险经纪人联手从事此项工作

共同海损案件极少向法院起诉。

收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

分摊依据

共同危险团体说--船货在航海中属共同团体

衡平说--同舟共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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