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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听课笔记:30

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

CMPC Art.4: (一)海事侵权纠纷(二)海事合同纠纷(三)其他海事案件(四)海事执行案件(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海事诉讼程序简介

(一)海事请求保全案件(Security of Maritime Claim);(二)海事强制令(Maritime Injunction);(三)海事证据保全;(四)海事担保;(四)海事审判;(五)送达

海事仲裁程序

海事仲裁(Maritime Arbitration):是指海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他们之间的争议自愿交给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员审理、裁决的程序和制度。

海事仲裁的的特点:自愿性;私行为性;一局终局性

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Arbitration Tribunal)

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伦敦海事仲裁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美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巴黎海事仲裁协会

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

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MAC)

根据国务院1958年《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于1959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种类型的国内外海事争议,具体的收案范围

(1)因海难救助以及共同海损而产生的纠纷

(2)因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产生的争议

(3)因海上或者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上或水上运输业务和海上或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因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和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议

(6)双方当事人协议申请仲裁等其他海事争议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主要内容:1、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2、提交仲裁的事项;3、仲裁机构;4、仲裁规则;5、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二)仲裁案件的受理(三)仲裁员的选定(四)应诉、答辩和/或提出反请求(五)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案件的审理(六)裁决的做出

仲裁裁决的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由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由该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被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是否经合法程序做出,是否合法有效)

由执行人员遵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撤销和不予执行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我国1986年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诉讼与仲裁

我国,处理海事的主要方式仍然是诉讼,而不是仲裁

收费;仲裁法严格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指出提交制裁的仲裁机构名称;我国没有长久的仲裁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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