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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务》听课笔记:23

第六章 信托与保险
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

第一节 信托

一、信托的含义:信托即“信任”与“委托”。
从财产管理角度来看,它是一种以资财为中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的三个基本要素
1、信托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
2、信托财产;
3、信托关系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三、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萌芽于古罗马时代,起源于英国(11世纪),繁荣于美国,后又传入加拿大、日本等国,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支柱产业之一。

四、信托的种类
1、根据信托财产形式的不同:资金信托、非资金信托;
2、根据信托设立的意图不同:公益信托(面向大众)、私益信托;
3、根据受益人的不同:自益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他益信托;
4、根据受托人承办信托的目的:营业信托(以盈利为目的)、非营业信托。

五、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任是互相的)
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2、委托人将自有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和受托人自有财产相分离);
4、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
5、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不因委托人、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六、信托的职能
1、资财管理职能(基本的、首要的职能);
2、融资(吸收资金,进行投资);
3、投资(投资到社会需要的领域);
4、中介服务:可代为保险、纳税、租赁、投资咨询等。

七、我国的信托业务
2001年1月19日我国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其中二十一条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
我国信托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首家成立的信托公司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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