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判定依据为:是不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是否有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有独特的法律目的:经济的和谐运转秩序,社会整体效益,社会发展和经济制度的正义。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用联系在一起,都起源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许多概念与术语是以民法为基础的。但是民法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经济法是协调、干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公民,不包括内部组织,经济法主体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内部团体等;经济法以综合调整为方法,除惩罚外还有奖励,它有刑事、行政以及的制裁方式;民法只是单纯的民事制裁;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都是隶属关系,调控都是命令与服从的形式,都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但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权力从属关系,不带有经济内容,经济法是物质利益关系,利益发生时具有管理意义;行政法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下属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民,不多如内部组织,经济法除以上内容还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车间、分公司。行政法以命令、制裁的形式为调整方法,而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行政法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经济法既有民法程序也有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