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计基准期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规定:设计基准期为50年
1.3 极限状态和极限状态方程
一、极限状态的定义和分类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范所要求的某一项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2、结构构件或连接因为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包括疲劳破坏),或因为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
5、地基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如失稳)
(安全性)
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破坏(包括裂缝)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变形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适用性 耐久性)
四、偶然状况的处理
采用下列原则之一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允许主要承重结构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儿局部破坏,但其剩余部分具有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连续倒塌的可靠度。
2、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主要承重结构不致因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丧失承载能力。
五、极限状态方程
极限状态方程是党结构处于极限状态时各有关基本变量的关系式。可用下式表示:
Z=g(X1,X2 ,X3...Xn)(基本变量 功能函数)
Z=g(R,S)=R-S=0
若:Z>0 可靠状态 Z=0 极限状态 Z<0 失效状态
一、结构设计方法的演变
1.古代时期的设计方法
2、容许应力法
3、破损阶段法
4、极限状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