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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听课笔记:06

四、求偿权

(求偿权即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也叫追偿权)

 1、 保证人行使求偿权,需具备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1)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主债务人免责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

   2、 求偿权的有无以及数额受到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三种关系:委托、赠与、无因管理。

    委托关系:求偿权根据委托合同来确定。

    赠与:一般没有求偿权。

    无因管理:求偿权应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来确定。

    3、求偿权的预先行使

    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

    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即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求偿权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可受清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五、代位权

    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主债权的地位而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1)债的统一性不变。

    (2)与求偿权的关系

     a.代位权可以确保求偿权。 b.任何一个权利的实现都会导致另外一个权利相应部分的消灭。

第六节、特殊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

     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特征: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债权。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受约定的最高额的限制。

   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而发生。

二、票据保证

   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于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的特征:

  1、票据保证为单方法律行为,普遍保证为合同行为。

  2、票据保证有更强的独立性,普通保证具有从属性。

  3、票据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4、票据保证有更强的形式要求。

  5、票据保证在为共同保证时,共同保证人必然负连带责任。

  6、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第三章、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抵押权则是抵押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处分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性质

  从属性

 不可分性:抵押物分、抵押权不分;主债权分、抵押权不分;主债务分、抵押权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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