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工程招投标》听课笔记:02
《工程招投标》听课笔记:02
建筑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要招投标
(三)建筑市场的构成
主体:外围:需求者、中介者和生产者
中圈: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
内圈:风险机制
核心是客体
第二节建设法律制度(两法三条例)
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建设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有横向各部门和各层次的纵向的)的总称。
一、建设法律的定义
建设法规所调整的范围是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包括:
1、建设活动中的建设成为管理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建设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的特征
1、行政隶属关系
2、经济性
3、政策性
4、技术性
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
三、建设法构成
(一)建设行政法律
建设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国家建设业的法律规范。
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指令性
(2)非对等性
(3)  强制性
(4)灵活性
(二)建设民事法律
       建设民事法律史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
建设民事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有偿性
(2)自由性
  (3)  相对稳定性
(三)建设技术法规
       建设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划、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标等规范性文件。
  建设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1)科学性
(2)系统性
(3)稳定性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