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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论》听课笔记:19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厂家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产品的,按门市部的销售价或数量计税;
2、用于入股或偿还债务的,按最高价计税;
3、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4、自产自用应纳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或用于其他方面(如职工福利、赠与、广告样品等),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计税价格计税;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由委托方自带原料。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扣代缴税费;委托方收货后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中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6、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成套消费品出售,从高计;
7、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于报关进口时缴纳,税额由海关征收。(1)从价定率法;(2)从量定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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