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税范围及税目、税率
一、征税范围: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一)“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1、所发生的劳务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乘客或货物出境的;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的;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的;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业务。
(二)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服务业;
(三)转让无形资产;
(四)销售不动产。
◆视同销售行为:
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
二、税目(9个税目)、税率(差别比例税率)
除娱乐业设置了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外,只设了3%和5%两档税率。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讯业(发行邮票业务适用增值税);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