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1986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节 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人。
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是否连续居住超过365天),将纳税主体分为:
1、居民纳税人:为无限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均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为有限纳税人,只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征收。
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三十日、全年累计不超过九十天)视同在中国居住。
二、应税所得项目和税率
个人所得——总收入减去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必要成本或允许扣除的费用(如医疗保险、公积金、独生子女费)。
税率分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个人收入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是45%);
2、工商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是35%),按年计算;
3、承租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是35%);
4、劳务报酬所得:20%的比例税率(实际征收率是14%)。
2万以下,按20%;2-5万,按30%;5万以上,按40%;
5、稿酬所得:20%的比例税率;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的比例税率;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比例税率;
8、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20%的比例税率;
9、财产租赁所得:20%的比例税率;
10、偶然所得等:20%的比例税率。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四、税收优惠
免税的有:
1、奖金(省部级的);
2、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
4、保险赔偿。
五、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