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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我们是大陆法系,是概念法学。要讲概念、原则,最后讲法律适用。英美法系是要讲案例的。从案例入手。这是两种思维模式,各有优缺点。相对来讲英美法系学生的生活阅历、知识构成都更成熟些,更适合案例教学。
我们在刚学习时会感到枯燥,要多看相关资料。
谈到什么是破产,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出现的必然社会现象。在不同领域,对破产的理解是不同的。在生活用语中,往往表现的是一种失败。在经济生活方面,是指当事人经营活动发生了严重亏损,达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在汉语词典中还有第二种解释:丧失全部财产。、
谈到传统的破产概念,第一方面,作为法律地位的破产。指的是一种法律地位。指失去了一定法律地位。指一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第二方面是作为清产还债程序的破产。日本经常在第二种含义上去理解。台湾也认为破产是一种还债程序。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1、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无力偿债的全部事实状态。不一定导致强制还债程序。
2、作为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和传统认识是一致的)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和普通执行程序不同。普通程序是为了个别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而破产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执行程序。但其性质和基本目标是相同的,都是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才能进行。因此也不具有解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任务。必须通过其他诉讼程序来解决。只有无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债务才能执行。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适用。具有排他适用的效力。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