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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听课笔记:03
破产法第3讲
三、破产法律概念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与经济学上的破产概念的区别

1、经济上的破产主要指经营者在经营上的亏损,主要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和企业外部的债务没有必然的联系。可能还得起债,也可能还不起债;而法律上的破产一般不管经营好坏,只关注能否偿还到期债务。在现代社会法律上的破产往往伴随着经济上的破产,但二者是不完全等同的。

2、经济上破产只表明一种客观的经济状况,不涉及人们主观心理状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利用关、停、并、转的方式来解决经济上的破产。而法律上的破产是人们为解决这一经济现象而主观设立的法律制度(指破产法)。还不起债也只能经过申请并经法院审理并经宣告后才能在法律上破产。

(二)破产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可能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地履行义务,所以要以破产方式解决,以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2、民事执行与破产制度虽都是为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但前者是为个别债权人进行的,后者是为全体债权人进行的。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范围广泛,随债权内容而定,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财产而且只有能够不再为或折算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性质及作用
一、破产程序的性质

三种学说:

(一)诉讼事件说。在德国是通说。理由:1、破产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虽有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2、债权申报相当于诉讼的提起;3、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债权确定后,不能清偿的,也要强制执行,而破产清算也一样;4、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总括执行。

(二)非诉讼事件说。主要是台湾和日本的一些学者主张。理由:1、在普通诉讼中,没有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扣押,而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自行提出;2、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有很大区别。破产程序中只对无争议的债权进行清偿。破产程序中有债权人自治的浓厚色彩(债权人会议);3、在破产程序中,人身要受到很大限制。4、破产目的在于平等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三)特殊程序说。理由:1、破产程序有自行申请也有法院主动进行的;2、很多国家都规定破产程序无规定的,都准用诉讼程序;3、各国一般都用特别法来规定破产程序,这种特别的立法形式表明其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作用

1、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未到期债权也受到保护。从有限的财产中按比例清偿。

2、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的破产法只为保护债权人。现代破产法不只这样,也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3、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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