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在我国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重要意义:1、有助于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彻底化。2、有助于减少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和节省费用。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权委任他人代表会议行使职权。4、符合国际惯例。
地位: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之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
(一)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两种立法例。新破产法的一项新制度。1、监督人法定制度,是指破产程序中,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只有权选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就应该选任,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典型国家有意大利、台湾地区;2、监督人意定制度。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其人选。如泰国。
(二)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新破产法第六十七条)是否设立,主要考虑债权人数的多少。另外考虑破产财产数量的多少。因为设置该机构会增加破产费用的支出。简单的破产案件没有必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设立该机构要报法院书面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
根据各国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
1、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2、有权限时调查破产财产的情况,并有权要求破产财产管理人报告有关破产财产的情况。
3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有权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
4、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有关破产财产的行为。
5、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破产管理人。
我国破产法规定(68条-69条)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