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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听课笔记:01

教学安排:

第一章:结论*

第二章:公安文书*

第三章:检察文书*

第四章:审判文书*

第五章:狱政管理文书

第六章:笔录

第七章:律师事务文书*

第八章:司法文书管理

第一章 绪 论
一、司法文书的概念

    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的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

    对司法文书的理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狭义:仅指有权机关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公文。广义:还包括公正文书、仲裁文书、各种诉状等

   本课程是从广义方面来讲。

    司法文书不同于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

    法律文书:包含主体广泛。外延很大。一般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司法文书:范围比法律文书窄

  诉讼文书: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书,指文书的内容属于普遍的法律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所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令等,对每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内容和效力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书又包括宪法和法律(普通法和国际法)两项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过承认和参加的各种国际条约、公约、宪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那类针对具体人或个别事物而发布的法律文件,其内容不是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是适用法律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事实。

  其制作主体除了国家机关之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例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侦查预审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等,非司法机关制作的公证、仲裁、工商税务文书,法人和自然人起诉,应诉的各种文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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