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和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概念: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性。
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法律责任。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
1、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时期。在罗马共和国时代,诉讼中有一种被称做“保护人”的公民帮助被告进行诉讼,陪同被告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提供意见和帮助。保护人一般由被告的亲戚或朋友担任,但必须是身份显赫的公民。它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
2、律师制度的确立
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在同宗教、封建特权和专制的斗争中,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封建专制审判制度中的“纠问式”、“审问式”审判方法,提出了辩论式——给当事人辩护权和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的民主审判方法。同时还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野蛮的刑讯制度,提供“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3、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4)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a、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但未颁行。
b、南京临时政府:《律师法》(1912年3月)未通过。
c、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9月颁布并施行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等,成为我国正式颁布施行的律师立法的起点和我国近代律师制度建立的标志。
d、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但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证与律师制度》中记载是1941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律师法律——《律师法》。
(5)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a、破——1949年2月废除了《六法全书》;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b、立——1950年7月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通则》规定被告人又辩护权;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的《关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批准。
c、否——1957年整风运动的后期,出现了反右斗争扩大化,律师制度被否定。
d、恢复——1978年3月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1980年8月26日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律师法》,标志这我国律师制度的初步健全和完善;2001年12月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和工作原则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