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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公证》听课笔记:06

第二讲 律师制度(二)

五、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是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必须依法设立。

(二)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2.组织律师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

3.组织律师学习法律知识,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接受委托制度。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能收案。

2.案件讨论制度。

3.业务档案制度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分三类:(1)诉讼类 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2)非诉讼类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3)涉外类。

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内容:律师承办业务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记录等都应归档。

4.业务培训制度。

5.奖惩制度。

6.收费制度。(1)实行统一收费制度;(2)收费公开(明码标价);(3)按规定收取费用,有三种方式:

        ①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②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③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序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仲裁和案件执行之外的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子:收费标准,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年)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 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1)侦查阶段:2000-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6%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3)上下浮动幅度:2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

(4)收费争议的解决与处罚。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回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因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违反价格规定收费的,视情况由价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查处。

7.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和分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

(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办所)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1)设立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3名以上的律师。

(2)与设立机关的关系

设立国资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算方案;②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③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④法律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资所具有下列职权:

①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②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③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设置与分工;④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⑤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⑥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3)国资所的内部管理

国资所实行民主管理,设立由全体律师组成的律师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

主任是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担任,由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管理方式有“自收自支”“差额补助”“全额管理”三种。

(4)国资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资所终止:

①设立机关决定撤销的;②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③法律法规规定

解散的其他情形。

国资所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国资所以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第17条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1)设立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条件:①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律师事务所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②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2)合作人

合作所的全体律师为合作人。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享有表决权;②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监督合作人会议的执行情况;④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①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②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

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分配:按劳分配,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4)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要终止:①律师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②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人民币,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③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④法律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合作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财产归合伙人律师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律师承担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③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条件与合作所相同;④有书面的合伙协议。(2)合伙人:合伙人指参与合作合同的订立,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享受所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包括:原始合伙人,即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工作,承担发起责任的律师,年龄不得超过64岁,此外的其他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必须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并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合伙人必须在本所执业,非本所专职律师不得成为合伙人,不能享有合伙人的权益。

(3)入伙与退伙

退伙分为三种:①自愿退伙,合伙人单方面退出合伙的法律行为。②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身份。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依法注销、取消律师执业证的或取消律师资格的。③开除退伙,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

(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事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早已出现

2002年10月23日,上海首家律师事务所正式获准注册成立。

五、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和年检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由“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字号有可以根据需要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核准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有固定的住所。3.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4.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5.有3名以上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

1.设立登记:①受理;②审核;③登记;④公告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年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按年度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执业资格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未经过年检或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

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年检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1.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2.伪造、涂改、出借、抵押或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3.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有不正当竞争行为;5.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6.违反收费管理规定;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注销。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可以注销该所。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恢复执业后30天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在本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分所经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设立分所的条件:A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4年;B有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C提出设立分所申请前2年未受过处罚。

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分所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律师事务所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1)任免分所的负责人;(2)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3)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4)处置分所的财产;(5)决定分所的终止;(6)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二)律师事务所的驻国外分支机构

1.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①设立时间已满2年;②有执业律师10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言工作的不少于3人;③在提出申请日前2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④具有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法律业务的工作条件。

律师事务所须委派2名以上本所专职律师长驻。派驻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执业期间未受过惩戒处分;②在内地连续执业2年以上;③具有承办涉外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了解所在国(地区)的法律;④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言工作。

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司法部同意,并经分支机构所在国(地区)政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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