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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公证》听课笔记:11

收案的条件: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讼之日起;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及他们的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7、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得侦查机关的批准;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收案时间: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受权委托书。
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效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受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分交办案朵关,一份由律师存档,一份由委托人保存。3、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便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结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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