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时间:侦查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内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会见地点:犯罪嫌疑人未在押,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该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否则,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在案情或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携带下列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信函;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表示书面意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向其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么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以及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会见时应禁止的行为:
(1)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2)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
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情况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条件: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诉第51条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的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7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的,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管辖不当的、非法搜查、扣押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