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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公证》听课笔记:13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履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具体要做的工作有:1、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2、调查、收集有关材料;向审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检查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向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调查笔录应记录: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法律责任的说明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面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向人民检察院)超期羁押的,请法度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人身权利受侵害或人格受侮辱的,代其提出控告;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为申诉;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的,可以代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法院落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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