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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与实务》听课笔记:09
三、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一般纳税人:
工业性企业年销售额50万以上;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以上;
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2.小规模纳税人:
工业性企业年销售额50万以下;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下
 
四、征税对象和范围
1.销售货物——有形动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营业税)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特殊行为
特殊征税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
(2)接受委托为他人代销货物;
(3)不在同一县(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活动;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计税。
混合销售:货物批发、生产、销售的纳税主体按增值税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按营业税缴纳。
5.特殊项目
 
五、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出口货物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型4%,生产型6%
六。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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