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费税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适用的单位税额*应税销售数量
3。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混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1.用于连续生产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非生产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视同销售纳税.
3.应纳税消费额的确定顺序:
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如果当月的同类消费品售价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1.代收代缴: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缴税款.若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则由委箍方自交.
2.消费税的确定顺序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如果当月没有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材料成本: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加工费用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1.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 ÷(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九.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纳税.
2.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
3.进口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 定义
为了取得城镇维护建设资金而开设的特定目的税
二. 特点
附加税性质
不同地域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具有特定目的,专款专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