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理论与实务》听课笔记:20
土地增值税:
定义.转让国家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原因:1.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
2. 制土地交易的投机行为;
3.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范围的界定:1.土地使用权为国有
2.产权发生转让
3.转让产权取得收入
计税依据: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收入
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包括: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卖价和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印花税.
6.其他扣除项目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