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和失业保险调剂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发达国家国家小,由下到上统筹。
我国无法做到,省级也无法达到,统筹层次低,要有一个安排,要有调剂
1.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
2.其他地区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实际情况看,多数实行市(地)、县级统筹。贫困县难做到收支。
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概念
为解决统筹层次较低的矛盾而建立的一项基金。是一种再次分配基金,是一项补充性后备性的制度。
目的:省属统筹地区因经济差异,就业压力不同,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失业严重,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时使用,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充,帮助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调剂金。
三、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统筹——指一定区域范围统一调度使用失业保险金
2. 较高层次统筹优点
a 能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b 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c 不同地区失业人员待遇标准区域统一,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3. 不切实际盲目提高统筹层次,会导致不同地区间利益关系的消长变化,往往产生鞭打快牛后果。
例发达地区和西部省份。如果中央级统筹,发达地区收缴易,发放少,西部难收,发放需要多,需要补贴。 会出现新矛盾。
几点说明(补充)
1. 缴调剂金基数要按照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实际征收可能和依法应征基数不同。避免个别地方为少交而放松征缴。
2. 选择性条款 调剂金为非法定条款,一些地方还不具备相应条件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