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一、停止给付保险待遇的情形
1. 重新就业的 失业转就业了,待遇应取消
2. 应征服兵役的 18岁义务参军,不是失业人员
3. 移居境外的 失业保险应在地域管辖内,不管是否在国外就业。
4. 领取退休金的 年限已到,该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待遇高一些,只能选其一
5.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不符合失业人员身份。
6. 无理由,拒不接受职业介绍的。 政府有责任为失业人员就业服务,但民间中介机构不算。 无正当理由判断为与失业人员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相符的工作。 不适用于职业培训,例40多岁可以不培训计算机软件。
7.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规章不能随意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
二、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1. 维护失业保险的公正性
2. 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3. 失业保险基金节约,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