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一,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关(劳动行政部门)
含义 – 指有权受理并解决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对失业保险行政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和做出处理的职能机关。
二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受理和处理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
(一) 审查争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可向争议双方调查取证等
(三) 组织专门人员对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审理
(四) 起草争议处理决定
三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受理范围
(一) 未办理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的;
(二) 未审核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
(三) 未记录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 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 其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六) 对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及相关待遇有异议的
(七) 调整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的
(八) 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或接续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九) 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 处理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独立处理原则
(二) 及时处理原则
(三) 公平,公正处理原则
(四) 全面审查原则
(五) 不适用调解或和解原则
五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受理及处理时限
(一) 受理时限 – 60日
(二) 处理时限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2, 经办机构处理时限 – 20日
六 预防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政策措施建议
(一)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 逐步完善经办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三) 增强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经办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