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的核算原则: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所有具有相关性的信息都需要报告)、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限制性原则(专款专用)、历史性原则、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
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会计恒等式:
资产=负债+净资产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资产类
101 现金 (受限多,核算较企业复杂)
102 银行存款
103 有价证券 (只有国债)
104 暂付款 (行政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的待结算的事项,有点像预付账款)
105 库存材料(存货+低值易耗品,存货是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比如学校的课桌)
106 固定资产 (不提折旧)
负债类 执行国家赋予的职能时替国家收取的钱
201 应缴预算款(预算内)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预算外)
203 暂存款 (类似预收账款)
净资产类
301 固定基金 (和固定资产对应)
303 结余 (运营的结果)
收入类
401 拨入经费 (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履行职能时收取的)
407 其他收入 (杂项收入,如变卖固定资产,利息收入)
支出类
501 经费支出 (按预算使用的支出)
502 拨出经费 (向下级拨出的经费,本级行政单位转拨给所属行政单位的经费)
505 结转自筹基建(通过自筹资金搞基建时发生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