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广义)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杯子、汽车;还指附在财产上的有关的利益,或产生的责任、信用。责任保险:强制第三者保险;信用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三、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海上保险--路上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二)1666年的伦敦大火;
(三)我国的发展 (中保、平安、太保)
四、保险法
(一)概念
广义:以保险为规范对象的总称,保险公法、保险私法
狭义:仅指保险私法(保险合同法)
形式意义: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规范文件(1995/2002)
实质意义:法律体系中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组成:
1、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95/02)财产保险条例废止
2、保险业法《保险法》、2000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3、特别法《海商法》十二章
(三)保险法的适用
1、VS民法 (特别法、一般法)
2、vs公司法 (特别法、一般法)
3、VS海商法 (特别法、一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10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者定义: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给付型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按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一定代价为标准。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一方面: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另一方面,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从而相应地承担保险责任。
无偿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即保险公司赠与保险单的行为为无效合同。损害了社会利益。
“买保险”区别于“买东西”买东西支付对价与获得权益大致是平衡的,“买保险”则不同,买的是一个机会。
2、射幸合同
A、在合同订立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或给付。
B、对所有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但单个存在射幸性。
C、不同于赌博: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3、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经济效率高;保险专业性、技术性(保险费、保险金、保险价值);双方经济地位不同,保险公司垄断地位(2亿)易产生霸王条款
对其规制:(1)立法规制: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17/18条)
(2)司法规制:不利解释原则(保险法31条)
(3)行政规制: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经批准及备案(保险法107条)
审批:强制、社会公共利益、新开发的人寿保险
其余备案
4、最大诚信合同
(1)、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合同时最大诚信合同 原因:射幸合同投保人容易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不可能每事必查。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具体体现:A、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17条)B 、投保人保证义务 C保险公司弃权与禁止反言(我国未规定,但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来体现)
5、不要式合同 (分歧)
《保险法》13条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签发保险合同时成立。但是存在争议,对投保人来说不利。
6、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