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一、前学术界对保险合同的客体存在争议:
1、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标的;
2、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主流观点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概念:以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不而受益的损益关系。在人身保险上,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或者信赖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性质:1、客体,2、效力要件。
四、保险利益的功能:1、防止道德危险,2、防止赌博,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五、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构成要件:经济上,法律上,可确定。
2、保险利益的主体:现有利益——所有权、他物权、保管人、占有、管理;
期待利益;责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