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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听课笔记:01

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公司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

         公司组织关系与公司部分经营关系:

1、公司组织关系:包括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当中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三会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制衡关系、各自权利义务与法律义务。(公司法中及其重要的内容)

2、公司部分经营关系:调整与公司组织相关的部分经营关系,典型的公司发行公司股票、债权中所发生的经营关系。这部分是公司法调整的内容。

二、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是组织法:2个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3、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第二节 公司法的渊源和地位

一、公司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特别公司法:

 

 

 

二、公司的人格要素

1、公司名称

  1)概念  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

  2)特征  唯一性 —— 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定性 —— 公司名称只能该公司使用。

  3)构成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种类)

  4)法律意义

   ①特定公司特定化  商号区别于其他同行业组织。

   ②表明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维护交易安全。

   ③表明公司的地域,确定公司的管辖法院,有利诉讼。

2、公司的能力

(1)    行为能力

    概念  ▲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区别于自然人)

n              通过公司机关来实现,即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其行为无需授权和追认,自然代表,有公司承担后果。

n              代理人(须有公司之授权委托)

(2)    公司侵权行为能力

    概念  ▲公司因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相关人员的损害,进而要求承担相关的责任。

    构成要件

n              公司机关成员  非成员实施的不代表公司。

n              执行职务  职务之外的不是公司的侵权责任。

n              符合一般的侵权行为要件 ——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n              法律后果 对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内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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