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司人格要素
一、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
1、特征:①唯一性;②特定性;③排他性。
2、构成: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种类)
3、法律意义:
①使特定公司特定化;
②表明公司性质和法律地位,维护交易安全;
③表明公司地域。
二、公司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公司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开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解散并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2、公司权利能力所受限制:
①因其性质而受到的限制:如自然人享有的结婚能力;
②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转投资限制(投资对象和投资规模限制);公司资金借贷限制;担保限制(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③因目的(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公司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须记载于公司章程,须经登记而发生效力,非经修改公司章程并作登记不得变更。
意义:股东投资预测的依据;越权行为的判断准则;第三人交易的判断依据。
法律后果:公司与第三人交易完成前,禁止越权行为,赔偿损失;交易完成后,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公司行为能力: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公司机关;委托人(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
4、公司侵权行为能力
构成要件:①公司机关成员;②执行职务;③侵权行为(损害实事、因果关系、过错)。
法律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公司住所
1、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①住所是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②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③公司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
2、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①实体法上的意义;
②程序法上的意义;
③行政管理法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