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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听课笔记:11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一种控制性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股份且能控制其经营的公司
2、子公司:半数以上股份被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可以是实际控制,无需掌握到半数以上股份。
3、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总公司和分公司
1、总公司: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同意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认识等方面均受子公司支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具有经营资格,可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独立参加诉讼。
3、分公司不属于子公司。
4、分公司不等于企业的职能部门。

第二节 公司的理论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和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包括股东个人的能力、财产、声望和信誉等。无限公司是其典型代表。
无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无出资方式限制。

2、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公司财产作为其对外负债的一般担保。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是不负任何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典型形式。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出资种类的限制。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兼以公司资本和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

二、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地公司
1、一般法上的公司:只受公司法管辖的公司。
2、特别法上的公司:除受公司法管辖外,还受其他特别法管辖的公司,如保险公司。

三、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1、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
①准据法国籍主义:依据设立公司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
②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
③股东国籍主义;
④住所地主义;
⑤我国采准据法 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标准。

2、本国公司: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确认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本国公司受本国法律保护,受该国法律管辖。

3、外国公司:是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经东道国(本国公司所在国)许可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而具有其他国国籍的公司。一般来说,由于涉及主权问题,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只是该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或分公司。

四、一人公司
1、概念: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或股份)的公司。
2、类别:①形式上的一人公司(狭义的一人公司);②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3、各国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和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受公司社团性的影响,早期不认可一人公司;后来逐渐出现松动并进而出现了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模式;
▲英美国家的判例;
▲我国立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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