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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听课笔记:04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可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一般渊源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殊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解释(仅指有权解释,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但不包括学理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特点: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不成文的规范;内容相对固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级下的市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区分效力等级,按立法法规定:适用分歧时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时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时,应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

行政法律关系

一、1、行政关系概念: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两层:一是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监督、救济关系)

        3、未纳入行政法律调控的行政关系有行政建议、行政咨询关系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具体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形成权、命令权、制裁权、强制执行权、物权

    行政主体的权利的特征:权利形式的独占性;权利实现的自力维持性;权利的不可处分性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自由处分权;平等权;参与权;申诉、控告、检举和诉讼权、请求补偿和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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