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 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2.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 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
我国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此外,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领导职公务员,其任用的办法是选任和调任,非领导职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权利 义务
职位保障权 守法的义务
执行职务权 依法办事的义务
工资福利权 联系群众的义务
参加培训权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批评建议权 忠于职守的义务
申诉控告权 保守机密的义务
辞职权 廉洁奉公的义务
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这一概念的特征表现为:
1.它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它从属与外部行政关系;
3.它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4.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考任: 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
选任: 指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国家公务员。
聘任: 指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鉴定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调任: 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人事管理关系 特别劳动关系
考核(包括德能勤绩) 工资
奖励(包括物质和精神) 福利
惩诫(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险
晋升
回避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1.公务员退休;
2.公务员辞职;
3.公务员辞退;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